批准、拒绝、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过程和手续,确保认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过程。
3.职责
3.1 认证检查部、评审颁证部、技术质量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批准、拒绝、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中有关工作的受理、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2 颁证委员会负责对批准、拒绝、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进行复核并作出认证决定。
3.3 CAFC总经理负责批准、拒绝、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签发。
3.4 评审颁证部负责办理批准、拒绝、扩大、缩小、变更、注销认证后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的相关手续。
3.5技术质量部负责办理暂停、恢复、撤销认证后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的相关手续。
4.批准、拒绝、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条件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认证委托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批准认证:
(1)申请文件齐全有效;
(2)产地环境与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3)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
(4)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CAFC验证。
(5)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拒绝认证的条件
认证委托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1)其他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或)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4.3 扩大或缩小认证的条件
4.3.1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可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
(1)同一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内,增加认证产品种类、数量;
(2)同一有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内,增加认证产品种类、数量、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
(3)减少同一张认证证书所含产品的种类、数量或生产场所。
4.3.2 不在同一有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内,生产单元(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增加的,应按照新申报认证项目认证程序进行认证。
4.3.3 由于自然天气、作物自身生长规律等因素导致不同生产年度产品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属于扩大或缩小认证的范围。
4.4 变更认证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评审颁证部申请变更,CAFC在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应予变更:
(1)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
(2)获证产品名称变更;
(3)增加认证产品种类或数量,与本证书获证产品出自同一生产单元、加工场所或同一有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增加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与本证书获证产品出自同一有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5)减少本证书所含产品种类、数量或生产场所;
(6)使用相同原料的系列产品,原料数量不变,仅调整获证产品原料分配;
(7)其他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形;
(8)增加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与本证书获证产品出自不同有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应按照新申报认证项目认证程序进行认证。
4.5注销认证的条件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FC将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获证组织应将注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CAFC或在CAFC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4.6暂停认证的条件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CAFC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1-3个月,并对外公布:
(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2)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CAFC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和)者纠正措施的;
(3)未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并对认证有效性造成影响的;
(4)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5)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4.7 恢复认证的条件
4.7.1 被撤销或注销的认证证书,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4.7.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经CAFC确认后,可予以恢复。
4.8 撤销认证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AFC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2)获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5)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6)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8)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10)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认可监管部门、CAFC对其实施监督的;
(11)未经CAFC核准,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经核准的原料,或者擅自改变产品配方;
(12)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13)拖欠认证费用达3个月以上的;
(14)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撤销后,获证组织应将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CAFC,或由获证组织在CAFC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因上述(1)-(11)条原因被撤销证书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5. 工作程序
5.1 批准认证
见《认证控制程序》5.1-5.8
5.2 拒绝认证
见《认证控制程序》5.1-5.8
5.3扩大或缩小认证
认证委托人填写《有机产品变更认证申请表》并将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给评审颁证部进行文件审核。
对于4.4(3)、(4)所列情况,评审颁证部文件审核认为涉及关键环节需要认证部门进一步审核的,转认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认证部门审核结束后,将有关审核材料汇总,由颁证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做出认证决定。
对于4.4(8)所列情况,转认证部门要求认证委托人按照新申报认证程序办理申请手续,并按新申报认证项目流程进行审核、颁证等有关手续。
评审颁证部负责办理扩大/缩小认证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相关手续,对对认证信息数据库、销售证及有机码进行调整。
5.4 变更认证
对于4.4(1)、(2)、(5)、(6)、(7)所列需要变更的情况,认证委托人应及时提交《有机产品变更认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评审颁证部进行文件审核。经评审颁证部审核,由颁证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委托人缴纳证书变更费并将原证书寄回,评审颁证部负责办理认证证书变更的相关手续,并对认证信息数据库、销售证及有机码进行调整。
5.5 注销认证
对于符合本程序4.5条件的,认证委托人填写《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注销申请表》,评审颁证部审核后,报分管总经理审批,CAFC总经理批准后,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注销认证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对认证信息数据库、销售证及有机码进行调整。
5. 6 暂停认证
对于符合本程序4.6情形的,技术质量部填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审批表》,报颁证委员会审批,CAFC总经理批准签发,通知责令获证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并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向其说明整改内容、限定整改期限和恢复认证申请的要求,并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暂停认证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评审颁证部根据技术质量部发出的公告对对认证信息数据库、销售证及有机码进行调整。
5.7 恢复认证
暂停期满后,暂停认证的获证组织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当企业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后,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实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编写《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审批表》,报颁证委员会审批,CAFC总经理批准签发。恢复认证后,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恢复认证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评审颁证部根据技术质量部发出的公告对对认证信息数据库、销售证及有机码进行调整。
5.8 撤销认证
对于符合本程序4.8条件的,技术质量部负责编写《撤销认证证书及停止认证标志审批表》,报颁证委员会审批,CAFC总经理批准签发。通知责令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将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并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撤销认证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评审颁证部根据技术质量部发出的公告对对认证信息数据库、销售证及有机码进行调整。
6.引用文件
《认证控制程序》CAFC-CX-0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CAFC-GL-14
7.记录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调整申请表CAFC-CX02-01
有机产品变更认证申请表CAFC-CX02-02
证书变更受理通知书CAFC-CX02-03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注销申请表 CAFC-CX02-04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审批表CAFC-CX02-05
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审批表CAFC-CX02-06
撤销认证证书及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审批表 CAFC-CX02-07